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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后未妥善保管需赔偿
2025-01-07 09: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六岁的陈某在景区游玩时不慎遗失电话手表,被沙某偶然捡得。沙某通过手表内的联系人与陈母取得联系,陈母得知消息后当即承诺归还手表后给予一定酬谢,而沙某却觉得口说无凭,遂要求陈母先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作为“感谢费”,双方就“感谢费”的给予形式产生分歧,没“谈妥”的二人遂挂断电话。后陈母向公安机关求助,沙某得知后气急败坏回复称“手表我不要了,给你放回景区,你自己去!”,但经景区工作人员找寻,并未发现该手表。陈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沙某返还电话手表或赔偿手表损失2000元。

【评析】

对于原告提出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法条可知,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赋予其妥善保管、及时通知、返还等义务,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失主明确表示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无法获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如果拾得人拒不交还拾得遗失物,则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侵犯失主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应当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进行赔偿。结合本案案情,沙某拾得遗失物电话手表后未对进行妥善保管,导致手表遗失、灭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结合手表的购买价格及购买时间,考虑手表的折旧因素,酌定判决沙某赔偿失主1200元人民币。

本案中,沙某在捡到电话手表以后,在与陈母沟通时,要求陈母事先给其转账300元“感谢费”,这种“拾物索酬”的诉求是否合理呢?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失主为尽快找到遗失物,事先张贴寻物启事,并附有“如拾得某物,失主愿给予XXX元酬谢”等表述,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单方允诺,拾得人就有权要求失主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如果拾得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失主索要大额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会涉嫌敲诈勒索罪。同时,民法典对拾得人的善举也赋予了一定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条款明确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拾得人可以随意索取报酬,这一权利仅适用于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超出必要范畴的部分,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拾得人享有请求失主支付必要保管费及允诺报酬的权利,但本案中沙某提出先给付300元“感谢费”再归还失物的要求,于法无据,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无法得到支持。

王畅畅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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