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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所得不可直接分配给股东
2024-12-31 14:0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贸易公司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股东为林某一人。李某、范某与被告林某、张某四人曾共同从事出口业务。出口订单以某贸易公司名义出口并办理退税,相关税务发票亦使用某贸易公司名义。后双方就订单利润和出口退税分配产生争议。

李某、范某遂以林某、张某、某贸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主张,四人就合作期间的未分配利益订立分配利润协议,协议约定,客户支付的尾款加上某贸易公司应得的退税再扣除李某、范某垫付款等费用后,所得净利润应由四人均分。林某和张某对分配利润不持异议,但对具体金额提出质疑。

【评析】

本案涉及典型的侵害公司权益行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即使是公司股东也不可以随意地取得、分配公司的财产。因为公司一旦设立,就是独立的商事主体,需要从事经营,参加社会活动,对外承担各类债务。对公司财产的侵害,会产生影响公司经营,妨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等等诸多不利后果。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系案涉订单的合同方,其在整个案涉的出口业务及相关合同履行中,均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订单利润、退税等,均应当有某贸易公司的收入份额。而本案原被告四人直接将订单利润、退税等所得全部分配给个人,其行为直接侵害了某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作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林某也同意分配,但林某的行为对公司权益造成了侵害,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本案原告要求分配案涉订单利润、退税,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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