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定性
2024-12-31 14: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苏某驾驶轿车与步行的於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於某死亡,后苏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回到家中拿驾驶证,约10分钟左右再次返回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事故责任认定,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本案对于苏某的行为是否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存在两种意见:1.苏某无故离开肇事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至于其逃跑后又自首,并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2.苏某离开现场后短时间内就投案,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目的,故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方面,苏某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留在现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将交通肇事以后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否则容易使得肇事人借口“投案”而逃避履行救助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本案中,苏某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停车、电话报警,没有救助受伤人员,既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等待警察、医护人员到达而驾车离开了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另一方面,苏某离开现场时并未立即投案。肇事人有无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离开肇事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能够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苏某离开现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抢救受伤人员,而是回家拿驾驶证,该辩解并非是没有报警和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合理解释,其离开事故现场后没有立即报警及时投案,再次回到现场投案自首时,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认他当时的逃逸事实。

责编:舒馨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