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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2024-12-31 13:5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甲与案外人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案外人丙公司为担保人,借款合同的附件担保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可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乙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2)甲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等;(3)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4)若本合同项下债权/追偿权发生了一次或多次转让,则双方确认由本合同项下债权/追偿权的最终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甲未能按约还款,担保人丙公司遂履行了担保义务,后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丁公司,丁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戊公司。原告戊公司诉至被告甲所在地法院,要求被告甲支付代偿款项。

【评析】

该担保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4)是否适用?被告甲所在地法院能否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戊公司系依据债权转让,依次受让取得丙公司对借款人甲享有的债权。原担保合同的管辖约定对受让人即原告戊公司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担保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甲丙双方之间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第二部分是对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第四方后,第四方与甲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丙公司是否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形下订立的管辖协议,因该法律关系的不确定、当事人的不确定,通常会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协议管辖条款第(4)点应认定为无效。依据约定,本案可以由原担保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1)(2)(3)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甲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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