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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厅卧室加建卫生间影响楼下业主应判令拆除
2024-12-06 11:1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系某小区402室业主,李某系楼上502室业主。李某装修房屋时在客厅、次卧加建卫生间。张某发现该情况后,要求李某拆除,李某不同意。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加建的卫生间拆除。

【评析】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装修,本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李某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注意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尤其是不能滥用权利,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李某加建的卫生间位于张某客厅、卧室上方,所产生的排水、噪音等已对张某的生活环境及心理造成严重影响,显然已侵犯了相邻方的权利,且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卫生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李某装修时改变房屋原有设计规划,在没有防水要求的客厅、卧室加建卫生间,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上述建造的卫生间所产生的排水等对楼下业主张某的起居生活及心理造成影响,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判令李某将客厅、次卧加建的卫生间拆除。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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