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刘某驾驶叉车进行装卸玻璃作业,因操作不当致被害人郑某被玻璃砸倒,后下车施救未拉叉车手刹,叉车向前移动,叉齿挤压被害人郑某右腿部,致被害人郑某右侧股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致人死亡的事故,同时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第一,是否属于生产作业。事发地点位于小区道路,行人与车辆不间断行经该路段,被告人刘某受雇于被害人郑某,约定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为郑某卸货,事故发生在刘某用叉车卸货过程中,刘某的卸货行为属于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相关联、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活动,属于生产、作业。
第二,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驾驶叉车上有“不允许起升不稳的货物”“离开叉车前一定要拉好手制动”“不得停于坡道上”等操作要求,并在叉车上有明确的警示内容,刘某起升重心不稳的玻璃木框,木框倾斜将被害人压倒,刘某又将叉车停于坡道未拉手刹,致使叉车叉齿挤压被害人腿部,刘某的上述行为未按规定操作,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