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即在医院住院治疗,张某在交通事故前经营棋牌室,交通事故后因无力经营便转让了棋牌室,病情好转后向李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事故发生时已经76周岁,远超退休年龄,拒绝赔付。张某索赔无果,遂起诉到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已届退休年龄的老人能否再主张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法律并未规定主张误工费需以未退休为前提,故保险公司抗辩张某已超退休年龄,不应再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张某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经营棋牌室的事实,但因老人存在现金收费的情况,无法举证经营流水及误工标准,最终法院综合张某的经营状况酌定误工损失9000元。
笔者认为,误工费不应以年龄大小、是否退休作为评判依据,而应以误工损失是否确实存在作为判断标准。误工费是依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综合确定,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不应剥夺老年人通过劳动实现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老年人已经退休或享受退休待遇,如再就业并产生误工损失,其相应的误工费也应当得到支持,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