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在单元楼道中捡到一把钥匙,经过逐层尝试,打开该单元某户门锁,并先后三次潜入单身女性吴某某住宅,在卧室偷拍私密物品及证件信息照片。为了寻求恶作剧的刺激,他将拍摄的照片通过苹果手机“隔空投送”功能发送给其他设备,照片恰巧被被害人接收到。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以治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表现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居住与生活安宁的行为”。笔者认为,虽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表述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该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住宅居住的安宁权。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只有那些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行为才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进行惩治。因此,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的需要予以适当的限制,只有非法入户行为对于居住者的正常居住与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影响的才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本案中,孙某三次潜入被害人住处,并且将被害人的证件信息和隐私用品拍照发送给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惊吓,对住宅的安宁权和正常居住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并未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款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入户盗窃三次以上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相比较盗窃罪,从法定刑看,盗窃罪重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入罪标准应当更低。《解释》规定入户盗窃三次以上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说明三次以上入户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才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如果侵入住宅一次就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的话,就使得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入罪标准变低了,势必就造成入罪标准上的不均衡。另外,也需要考量是否对保护法益造成侵害,如果被害人并不知情,那就无从对其住宅居住的安宁权造成侵害。因此,无论从侵害法益的程度还是入罪标准均衡角度出发,对于多次潜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才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