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编造可以帮助笪某(女,75岁)去办理低保手续,后驾驶摩托车将笪某带到一个偏僻无人的地方,到达地点后,又以帮忙清洗笪某佩戴的金耳环、金项链为由骗其将饰品取下,后趁笪某不备,直接驾驶摩托车离开。经鉴定,金耳环、金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3004元。
【评析】关于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首先编造帮忙办理低保的理由将笪某骗上车,后又以帮忙清洗金饰的理由骗取笪某信任让笪某自愿交付金饰,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虽然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方式拿到了金饰,但是其仅是获得了短暂保管金饰的权利,此时金饰仍然由笪某在占有,张某只是占有的辅助者,且笪某主观上并没有交付金饰的意识,基于此,张某的行为并非“骗取”而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张某是趁着笪某不注意时当面将其金饰夺走,且其系驾驶摩托车迅速离开,即使笪某立即发现也因为年龄大无力追赶而无法追回金饰,故张某的行为系“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被害人笪某主观上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愿,客观上没有处分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虽然张某主观上有“骗取”笪某金饰的意识,客观上也对笪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对于被害人笪某而言,其“交付”金饰的行为只是让张某暂时拿去清洗,无论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说”还是“占有转移说”,笪某的行为客观上都不构成处分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转移金饰的占有权和所有权的意思。
第二,张某能够取得财物是趁笪某不备状态下。张某先编造可以帮忙办理低保的理由,目的是为了获取笪某的信任将笪某带到无人、偏僻的地方,后再次编造帮忙清洗首饰的理由获取笪某的信任,让笪某将金饰从自己身上取下交给张某拿去清洗。在张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前,笪某对张某完全没有任何怀疑和警惕,张某因此才能够取得财物。
第三,张某的行为是公然夺取,不是“秘密窃取”。张某虽然采用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但是其在获得财物后立即驾驶摩托车离开,笪某即便立即察觉自己的财产权被侵犯,但笪某系75岁高龄老人且没有任何交通工具,自己想要追回财物也不可能,又被张某带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呼救也无法得到救援。
综上,张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夺回的情形而公然夺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