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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能否要求撤销房屋权属
2024-11-26 10: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1月31日,原告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B某及被告C某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两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归被告C某所有的行为,并将房屋产权恢复到两被告名下。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被告B某向原告A某合计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B某分别向原告偿还1万元、2万元,余款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某及其妻子C某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B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3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两被告已于2019年8月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共同抚育一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小孩任何费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经手人自己享有和偿还,与对方无关。”根据两被告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8月16日过户至被告C某名下。

原告与被告B某的债权债务形成于2017年9月14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B某在与另一被告C某协议离婚时,明知自己有债务尚未清偿,却将家中的财产、案涉房屋归被告C某所有,又未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是冲抵小孩抚养费,且案涉房屋价值较大,已明显超过一般的、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被告B某在离婚时分得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B某将自己共有的不动产无偿处分给被告C某,该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被告B某的债务清偿能力,影响原告A某债权的实现,对原告A某的债权造成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原告A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潘嘉恒 王玮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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