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其于2020年5月年满60周岁。某公司为A某缴纳了2015年至2020年期间的社保费用。因劳动关系期限认定问题,A某曾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自2005年起至2020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经催缴后补缴了A某2005年至2014年期间的社保费用。社保补缴到账后,A某开始享受退休待遇,领取养老金。A某认为因某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其不能正常享受退休待遇,本应自2020年6月起可领取的养老金延误至公司社保补缴到账后方领取,故应由某公司承担2020年6月至公司社保补缴到账期间的养老金损失。
【评析】
法院认为,若用人单位延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遭受损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某公司迟延缴纳社保费用,导致A某从公司社保补缴到账后才开始领取养老金,客观上产生实际损失,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A某作为劳动者,应清楚知晓其自身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其因疏于行使权利,于接近60周岁时才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在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前,某公司实际是无法为A某补缴社保的,故A某对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之前的延迟补缴社保存在过错。某公司在生效判决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后未及时补交社保,对生效判决作出后至A某实际开始领取养老金期间的延迟补缴存在过错,故某公司应赔偿A某该期间的养老金损失。
江珵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