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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个案辨析
2024-11-07 14:1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孙某为满足自身欲望,经预谋,趁到被害人杨某住所作客之际,将阿普唑仑(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混入其饮用的奶茶中,待杨某用后意识不清时,对其实施侵犯。杨某虽昏迷但仍有轻微反抗,孙某随后便停止侵害,未实际发生性关系。

【评析】

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本案中孙某的强奸行为究竟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判断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笔者认为,判断“能”或“不能”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考虑,判断外部原因是否对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产生强制的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的影响就是被迫停止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的影响就是自动中止犯罪,构成犯罪中止。

结合本案,嫌疑人孙某认知水平与常人无异,作为一般人能认识到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当天被害人孙某喝的奶茶内一共有8片阿普唑仑,药量较大,其表示一直到第二天晚上才意识清醒,且对于当天下午发生的事情没有任何印象。虽然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当天有轻微的意识及身体抵抗,但被害人实际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不足以抑制嫌疑人的行为,所以嫌疑人孙某在作出亲吻、抚摸等侵害行为时被害人也没有能力制止。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无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嫌疑人孙某可以继续实施侵犯行为。

再就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孙某表示停止侵害主要原因是因为自己也没有说一定要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当发现被害人昏迷时很难受就心里过意不去开始后悔了,且认真照顾被害人以防发生危险。在被害人昏迷期间,其一直在身边照顾及接送被害人小孩上下学。客观上孙某系主动有效停止对被害人的侵害并承担对被害人照顾的责任,更能印证嫌疑人孙某自愿停止侵害且悔过的心理。综上,外部原因虽然对行为人孙某停止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未产生强制的影响。最终法院结合犯罪中止、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以强奸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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