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共享员工”成了共享经济领域又一新兴词汇。有人认为,“共享员工”只是应对疫情非常时期的权宜之计,也有人认为,“共享员工”代表灵活用工的新模式,引发关注和讨论。
甲方
渐成风尚
杨 丽
一面是餐饮等企业生意惨淡,人多活少;一面是生鲜电商配送业务需求暴涨,活多人少。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互帮互助。在疫情的非常时期,“共享员工”用工模式悄然兴起——既盘活餐饮等行业的赋闲劳动力,又及时填补了电商配送的用工缺口。
“1+1>2”的效果,让“共享员工”模式迅速走红。自盒马鲜生、京东、苏宁等在线零售行业为“共享员工”抛出橄榄枝,“共享模式”逐渐推广至物流、制造业等行业。不少地方政府支持鼓励跨行业“共享员工”,借力“闲得慌”破解“用工荒”,复工复产实现“加速度”。
“共享员工”是疫情时期企业抱团取暖的应急之举,同时也代表了一种灵活用工的常态模式。借助“共享员工”,盈余或闲置的时间和技能可以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自由接洽,实现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匹配,使得劳动力资源得以更有效流动。其实,共享员工算不得什么新生事物。一个员工给多个老板打工,类似的“兼职”情况早已出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星期日工程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不少技术人员平日在上海上班,周末奔赴周边的乡镇企业,利用自身技能,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星期日工程师”特指专业技术群体,而疫情背景下,“共享员工”普适性进一步延伸,越来越多普通人加入其中。
“共享员工”是大势所趋。“自带信息,不装系统,随时插拔,自由协作”。罗振宇提出“U盘化生存”理念,形象地反映出当下年轻人对“共享”工作模式的向往。随着数字技术和共享经济的发展,服务行业、新零售行业、互联网行业都开始趋向于多元化的用工方式。比如,摄影师、设计师、作家通过网络承接不同业务,都市青年下班化身主播、转岗司机等等。服务行业主要以劳动时间为共享资源,知识行业主要以知识技能为共享资源,相信未来会有更多行业试水“共享员工”。
当然,资源的流动绝不是完全自由的,有标准、有约束,才能更好“共享”。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规范,厘清共享边界,明确好劳务关系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问题,这样“共享员工”才能更加规范、走得更远。
乙方
难成“常态”
陈立民
疫情期间,“共享员工”的创新思路值得肯定和借鉴。但就现阶段而言,这种企业与企业直接对接的“共享员工”只能是特殊时期的“特事特办”,如若作为一种用工“新趋势”进行大规模、常态化的复制和推广,还存在不少难以跨越的障碍。
从法律层面来说,用工方式“灵活”,劳动关系却是法定的。“共享员工”的法律关系如何归属,目前仍无统一定论。就现实情形来说,不同需求方在“共享”员工的同时,需要明确约定合同性质、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培训安排、劳动报酬及支付、劳动保护、退出机制等事项。不同事项的权重分担、责任归属等,对企业来说势必存在不可控的法律风险;对于员工而言,如遇拖欠工资、工伤界定等劳动纠纷,维权的难度和成本也会相应增大。
在用工管理方面,“共享员工”的投入产出效率真的比传统用工方式高吗?未必。特殊时期,“共享员工”的变通之举使得程序能够服务于效率,但工作节奏回归正轨之后,对于企业来说,使用“共享员工”实际上模糊了管理界限,增加了时间成本与管理成本,此种情况下,“共享”模式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人力资源快速流转的初衷?还有,用工方式与能力要求相似度较大,是“共享员工”得以运作的先决条件,然而满足此类要求的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存在商业竞争,涉及保密问题,这是不能忽略的现实考验。再者,基于不同用人单位的环境氛围、企业文化、工作强度不同,员工难免会“水土不服”,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
还有一个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供需关系。一种事物能够存在,必然有其相应需求。“用之则来,挥之则去”的灵活用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做后盾,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抛开个别极端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会青睐此种“共享”方式?疫情犹如试金石,会催生一些新的行业“风口”,会倒逼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快“机器换人”的步伐,会改变一些行业企业的工作方式和管理理念,然而“共享员工”模式难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