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自由流动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条件。现代经济中,金融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媒介作用,如果区域金融资源不能进行整体优化配置,势必使产品、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流动受到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工就无法实现,区域一体化发展也就难以高质量推进。因此,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是银行信贷资源在区域内优化配置。
在信贷资源自由流动情景下,消除地区经济规模影响,区域内经济信贷比(银行信贷/GDP)应该是收敛的,因为在短期内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是相对稳定的。研究发现,十几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经济信贷比的离散程度持续减弱,表明区域内信贷密度有聚合的趋势,地区信贷具备了一体化发展的现实基础。与此同时,全国性银行通过资金上存下借方式,也将上海的富余资金向江浙皖辐射。这些金融现象说明了上海与江浙皖腹地构成了中心—周围经济圈基础,上海金融资源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江浙皖,江浙皖通过金融撬动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更需要上海。这种状况是长三角信贷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长三角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需要,同时现实金融运行也体现了一定的区域化特征,进一步推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跨区设立与重组机构,搭建信贷一体化的有效载体。信贷资源流动必须先有机构后有业务,否则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有业务基础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不再远离现场,也拥有“家乡信息优势”。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法人注册地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每年可在已设立异地分行省(区)选择金融服务相对薄弱的地区下设1-2家二级分行”“支持资产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具备并表管理能力的农村商业银行重点在省内、临近和中西部省份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这些规定在关闭了银行跨区域经营“一扇门”的同时,还留下了差异化的“一扇窗”。因此,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金融管理政策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根据不同银行机构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水平等条件,适当放开长三角区域内机构跨区域设立准入,从而搭建区域内信贷资源自由流动的有效物理载体。比如,鼓励银行机构在经济发展潜力大而目前金融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的区县(县级市)设立网点、延伸服务触角,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此外,除了允许部分实力较强的银行机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外,针对一些地区法人银行机构风险突出、资本实力较弱等问题,推动区域内机构战略重组。如放松“两参一控”限制,允许长三角资本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机构参股、并购长三角区域内一些资质差、资本小的地方性中小机构,构建稳健的长三角金融机构体系。
二是业务跨区域联动,创新和延伸信贷一体化的多维产品链。尽管商业银行可以探索通过互设机构的形式实现金融资源的区域内流动,但现有监管框架以及当前宏观金融形势下,机构跨区域经营仍然面临较大约束。因此,鼓励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联动与产品创新的方式实现跨区域合作,成为推进金融一体化的有效路径。如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引领作用,围绕区域交通、能源、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重大事项、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设立长三角投资基金,通过投贷联动方式,加大对区域内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组建长三角联合信用担保公司,建立科创企业贷款增信平台。加大银行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金融模式探索应用,扩大对“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等中长期项目的“组团”服务。加大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如无锡地区银行业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动产万物互联,帮助银行突破地域限制发展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在长三角区域内大力复制推广浙江地区普惠金融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和产品模式,在消除地区贫富差距、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上探索形成长三角特色的普惠金融服务。
三是整合社会公共信息,打造信用长三角优势品牌。在充分认识信贷一体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要认清其潜在风险。事实证明,“远离现场”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使异地贷款风险高于本地贷款,金融监管限制信贷跨区域流动正是出于对此类风险的担忧。若不能有效缓解“异地”间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的跨地区经营将变得没有效率。过去一段时期,长三角地区先后爆发过钢贸市场融资风险、担保圈链融资风险、民营企业跨区域经营大额授信风险等问题,让银行跨区域经营更加谨慎。管理部门对银行机构跨区域经营也逐步加强监管,对业务跨区域经营设置了更严格的监管红线。同时,由于存在区域信贷市场的分割,区域外银行受地理环境等因素制约,不能获取区域内的完全信息,监督区域内信贷资金的使用也很困难,监督成本过高,在市场竞争力上自然无法与占据地理优势的本地银行匹敌。这样,区域间的资金流动就会减少。可见,区域公共信息平台的缺失限制了银行对区域外企业信用情况的了解、提高了区域外贷款的风险管理难度,不利于银行信贷跨区域流动。打破区域金融资源流动壁垒,要率先打造信用长三角,积极深化国家首个信用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打响“信用长三角”品牌,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环境。在这个方面,可以将苏州、台州社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经验总结推广,在长三角范围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大平台,整合三省一市的工商、海关、通信、税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为实现银行信用评级一体化建立信息基础。
四是打破行政区划监管,建立起跨区域功能性协同监管新机制。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传统的金融行政区划监管,适应不了长三角信贷业务一体化。举例来说,为了推进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理应鼓励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通过业务联动与产品创新的方式实现跨区域合作,推动银行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组团”服务为区域内重大战略项目建设提供金融支持。但传统的按行政区划进行机构监管的模式无法适应上述跨区域业务的发展需要。因此,应当在长三角一体化的总体框架内,嵌入长三角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推动监管标准一体化,减少监管摩擦,防止监管竞次和地方保护。比如,可以设立长三角金融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议事机制,为机构跨区域互设、业务跨区域经营等搭建政策协同平台;可以继续推动2004年发起的《共建信用长三角宣言》落地实施,推动建立和完善信用区域性法规,形成统一的区域化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加强功能性监管,弱化传统金融行政区划监管,由管机构为主转向管机构+业务并重,强化非现场、现场联动监管;可以建立区域性金融业联合惩戒逃废债协同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可以探索设立区域信用风险互保互助基金,对涉及跨省市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共同组建债委会;还可以研究建立长三角区域性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金融风险监测、金融知识安全宣传平台共建共享,提升区域性金融风险防控处置能力。通过以上监管合作,为长三角区域信贷资源配置一体化提供有效的监管环境,营造区域金融资源自由流动的安全生态环境。
(作者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大学长三角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