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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防控疫情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十项措施
2020-02-21 21:5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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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的十项措施

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定有序,结合南京市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地方法规制度体系。及时开展疫情管控、应急征用、社区管理、市场管理、交通运输、劳动保障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完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配套制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决定、命令、通告,制定《南京市社会治理条例》《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适时制定《南京市实施〈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细则》《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确保疫情防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市政府相关实施意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以必需、可行、适度为原则,科学审慎决策,既杜绝管控不严,又防止过度管控。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管控措施做出动态调整,分级分地分时实施精准防控,做到措施跟着疫情走,始终保持应急处置措施与疫情防控任务相适应。

三、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加强医疗器械、药品、食品、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保障安全复工生产。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餐聚会、集中办学培训(线下)等行为。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四、依法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依法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抗拒疫情防控、恶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务、制假售假、诈骗、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处理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制定因疫情造成的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落实失信行为和良好行为的认定,曝光典型失信案例,加大诚信奖励力度。

五、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加强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关注因交通管制、防疫误工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种矛盾调解。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大力推动诉调对接,快处快调各类矛盾。发挥网格员、人民调解员、警务助理、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确保因疫情引起的社会矛盾应调尽调,就地化解。对因纠纷出现的个人极端以及堵门堵路、非法聚集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六、全力保障民生支持企业发展。针对疫情影响,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内,制定完善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员工便捷返宁、及时复工、有效防护。强化政策执行监督,保障企业尽快复工达产。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优化政务服务,完善网上办事服务功能。借助大数据、智能化手段,运用“我的南京”APP、“宁归来”平台等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实现“线上办”“网上办”“掌上办”,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服务。

七、依法公开防疫工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有效、多渠道地发布疫情防控各项决定、公告、通告、通知等信息,既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也要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信息,使人民群众关注的疫情信息及时、广泛传达,让政府信息走在谣言前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采集的人员活动、隔离收治等信息资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公民个人信息各项保护措施。

八、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开通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企业专线,提供全天候在线法律服务,开展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复议、仲裁等业务。对防疫期间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通公证事项“绿色通道”。对疫情期间有可能破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制定解决方案。

九、深化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加强以案释法,宣传解读复工复产、劳资纠纷、医患纠纷、涉企纠纷等热点法律问题。充分利用海报、动漫、微视频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通过微博、微信、法治头条号、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及时推送疫情防控、复产复业相关法律知识。

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推进社会治理。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怠于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公职人员,运用监督执纪执法权,严格依法问责。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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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苗津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