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在引领社会生产新变革的同时,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是新时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提高网络空间治理能力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在逻辑。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提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①。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②。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时又强调,要“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③。可见,深入推进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建构良好的文化秩序,已成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镜像与内在悖结
网络空间治理是“包括网络空间基础设施、标准、法律、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内容的一个范畴”④。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迭代,网络空间治理“看不见、管不住”的风险愈加突出,网络空间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⑤然而,囿于治理理念、手段、平台、体制机制等原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目前还处于临时、被动应付的专项治理阶段,即在某段时期内对特定互联网顽症和痼疾进行专项治理。譬如,针对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野蛮生长,开展“净网”行动和网络生态专项治理;针对网络侵权盗版内容,组织实施“剑网”行动,等等。不可否认,专项治理在打击特定的网络乱象,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并且已经取得非常明显的成效,但是专项治理针对的是“外在秩序”而非“人心秩序”⑥,往往是“按下葫芦浮起了瓢”,难以取得长效治理、根本治理的效果。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实社会、网络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悖结。第一,意识形态导向一元性与社会思潮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矛盾。改革开放史是一部解放思想史,中国向前跨越的每一步都闪烁着解放思想的光辉,但解放思想的同时也带来差异性社会思潮涌动、价值观念多元等问题。特别是随着网络空间的迅速崛起,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进一步加剧,网络空间在价值观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评价标准被不断解构,道德个体主义、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此起彼伏。由此,一些人的是非、善恶、美丑界限和标准出现模糊甚至颠倒的现象,社会滋生了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等消极思想观念。⑦基于此,如何处理好一元主导与多元发展之间的矛盾关系,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关键环节。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网络空间中,如何通过一元去引领多元,在多样中凝聚价值共识,最终实现网络空间的长效治理和根本治理,是新时代赋予的重要历史使命。
第二,官方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之间的矛盾。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表明,新闻舆论工作处在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正向舆论可以成为发展的“推进器”、民意的“晴雨表”、社会的“黏合剂”、道德的“风向标”,负向舆论则可以成为民众的“迷魂汤”、社会的“分离器”、杀人的“软刀子”、动乱的“催化剂”。互联网时代的媒介主体多元、诉求多样、渠道复杂等特征正在重塑共同意见形成的时空环境,造成官方和民间两个不同舆论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和对立。官方舆论场主要由党报、国家通讯社、国家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构成,而民间舆论场则主要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构成。民众通过充分运用网络等新媒体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打破了以往官方舆论一统的局面,网络空间成为许多公共话语和公民行为的策源地,甚至成为“无组织的组织力量”。在极端的情况下,一些人不负责任地发布不实消息、夸大甚至肆意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一些人站在自己的主观立场上进行片面评论,把网络空间当成非理性宣泄的场所,对网络空间不良情绪的泛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人戏言:“一上网就好像要天下大乱,一看新闻联播就感觉天下太平。”因此,如何规范网络空间秩序,提高两个舆论场的相互认同度,实现两个舆论场的良性互动以构建和谐的舆论环境,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第三,技术目标与秩序目标之间的矛盾。从历史上看,任何重大技术发明与应用或多或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原有的文化秩序,因而也向人们抛出新的文化难题。网络空间是一种以数字化方式重塑的特殊交往环境,源于以技术专家为主导的原发性技术创新。特别是在互联网早期发展阶段,网络空间以技术目标为主,追求效率与便利。以技术目标为导向的治理是一种基于效率的治理,强调在网络空间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突破时空、提升自由度等目标。然而,一些投机取巧者正是利用技术目标的这一特性,恶意发表攻击性言论,肆意传播虚假信息,以期获得某种收益,吸引网民眼球,导致在网络空间中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以秩序目标为导向的治理则是基于合法性的强化社会价值的治理,强调在网络空间中实现社会稳定、政治体系良性运转等目标。随着网络空间的日渐发展与成熟,有序化发展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对以秩序目标为导向进行治理的呼声和诉求越来越强烈。如何缓解技术目标与秩序目标之间的冲突,避免盲目信奉“技术决定论”,成为网络空间治理必须解决的现实难题。
网络空间的公共领域属性与文化治理的契合
针对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镜像,要有效提高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就必须科学认识和牢牢遵循网络空间的形成和发展规律,把握网络空间的本质属性。
网络空间作为一个社会性的公共空间,从本质上讲具有公共领域的基本属性。所谓公共领域,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首先意指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务能够形成。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⑧。互联网时代的最大特点就是整个社会的“互联网+”,特别是互联网赋予人们更加平等的话语权力,网络空间越来越体现出公共领域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和功能。具体而言,网络空间作为崭新的公共交往、自由对话和自由表达意见的场域,体现出公共领域的三大特质。首先,网络空间有自由、平等的交往主体。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特征,解构了网络参与主体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教育背景等身份性特征,这种符号化的存在方式促使网络主体更加自由、平等地参与到交往互动中来;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型构了一种扁平化的交往关系结构,在一定意义上解构了现实社会中趋向于垂直性的权力位阶,从而赋予网络主体更加平等的参与权利。总而言之,网络空间为消除时空限制、社会规约和身份影响提供了极大便利,实现了交往主体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既是身份的平等,也是话语权的平等。其次,网络空间有开放、互动的交往过程。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一方面为交往主体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见解的空间,另一方面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不同群体、不同个体可以自由地与其他网民进行交往。同时,网络空间的交互性改变了传统媒介的传受关系,对话双方可以是传者也可以是受者,任何人在网络空间中不仅是信息资源的消费者,也是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由此,网络空间中多元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真正改变了传统媒介下的单向性特点,表现出明显的交互性。再次,网络空间有广泛、多元的交往内容。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带来了交往内容的广泛、多元化。在网络空间里,汇聚了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交往主体,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不同领域中各种类型的话题。网络空间能够容纳多样的意见表达,尤其是为弱势群体表达诉求提供重要的平台。
可见,网络空间作为特殊的社会空间形态,具有明确的公共领域属性与功能,体现出明显的公共性特征。网络空间治理必须尊重这种公共性特征,积极培育并遵循公共理性,使之成为驱动社会治理的必要支撑。⑨所谓公共理性,是指具有平等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为追求公共善而持有的理性,其精神旨在实现公共生活的民主化与效能化的一系列精神观念、文化要素、思维方式与心理习惯。⑩公共理性与网络空间技术、法律、舆论、价值观等联系密切,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占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其一,公共理性是技术的价值追求。网络空间具有极强的技术属性。技术“必须”以人民为根本服务取向,其价值依归和方法手段都需经受人民立场的拷问,强调的是公共理性,决不能以“技术决定论”为由肆意破坏公共理性。其二,公共理性是法律的基本内涵。公共理性传达的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契约的元规则,从而为政治国家与私人社会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确立合适的边界,即为网络空间行动主体的理性协作与博弈提供行为守则。其三,公共理性是舆论导向正确的坚强保证。网络空间如果缺乏公共理性,网络舆论就会充斥个人情绪化的宣泄,虚假信息、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现象层出不穷,这与构筑网上网下同心圆的要求背道而驰。其四,公共理性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基础。任何公民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都生活在确定的政治共同体内,也必然受到一定价值观的熏陶和影响。通过长期的共同体生活,形成公共理性,才能将核心价值观深入所有社会成员的血液,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与此同时,网络空间治理的公共性特征还表现为综合治理方式的运用。按照“善治”理念,国家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强调综合治理,突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主客体角色的可转换性和治理体系的开放性。网络空间治理强调通过协商、协调的手段联合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元化主体,针对网络空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同治理。从互联网发展管理自身规律看,网络空间治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为主。第二阶段,强化网站的主体责任、突出主管责任和网站主体责任并举。第三阶段,对网民行为进行直接治理,这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高级阶段,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目前,网络空间治理正处于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时期。这阶段的网络空间治理应突出综合治理,包括技术治理、组织治理、制度治理、法规治理和文化治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网络空间的平等性、自由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在扁平化的权力结构中,作为一种软实力,文化治理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所谓文化治理,即通过文化培育形成良好的网络秩序来引导、影响、感染、化育网民,以形成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首先,网络空间的自由性需要文化治理引导。人们用言语交流,事实上是用思想意识在交往。网民通过文字和表情等媒介开展交流,借助网络空间场域,有时候还有其新的独特寓意。比如,“神马都是浮云”有抱怨感叹之意,“佛系”体现与世无争、看淡一切的消极心态等。因此,对于网络空间治理,仅仅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进行“封、堵、删”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文化治理进行有效引导。其次,网络空间的多元性需要文化治理规范。由于虚拟、不可视的特征,网络空间往往表现出无序性。比如,网民的非理性引发的言语攻击和不健康信息,以及网络侵权和网络诈骗等,迫切需要进行彻底的治理。需要指出的是,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网络无序性无法根除,相对有效的方式就是借助文化治理的手段对网络空间进行规范。再次,网络空间的开放性需要文化治理浸润。互联网将整个世界联系在一起,网络空间是没有边界的,很难采取一种有形的手段对网络空间开展彻底的治理。文化治理作为一种无形的治理方式,对无边的网络空间来说是最佳的治理方式,其显著特点就在于文化能够凭借其无形的力量渗透到网络空间的每一个角落,真正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网络空间治理的文化秩序建构
网络空间具有明显的文化属性,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文化的空间形态。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在他们合著的《中华文化史》一书中,将文化分为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心态文化层四个层次[11]。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分析网络空间治理的文化秩序问题,即可以把网络空间的文化治理体系具体分为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四个层次。物态文化层居于最外层,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是其他三个层次的物质性基础,对于网络空间而言主要指各类软硬件系统,以信息技术最为关键,直接反映网络空间文化的技术性特征。制度文化层位于次外层,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民风民俗等构成,既受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的引导,又受物态文化层的制约,在网络空间中,它主要涉及各类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行为文化层位于次内层,反映人们在一定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经常性地受到人际交往中的习惯和风气等定势的影响,在网络空间中,这种行为文化主要指网络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和习惯,突出表现为虚拟性、符号化的交往互动。心态文化层即精神文化层,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经过长期孕育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是文化的核心部分,在网络空间中,心态文化主要指涉自由、平等、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以及人们在技术性的交往实践中型构的精神世界,其要义是价值观问题。总体而言,网络空间的文化四层次由表及里,由外在的、直观的形态出发,逐渐向纵深推进,四个层次相互渗透和影响,共同构成了网络空间文化统一的整体。(见图1)
图1 网络空间的文化四个层次
因此,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关键在于文化治理。亦言之,就是在坚持“创新发展、依法治理、保障安全、兴利除弊、造福人民”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文化培育形成良好的网络秩序来引导、影响、感染、化育网民,凭借其无形的力量对网络空间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浸润”,做到规范有序、秩序井然,最终实现网络空间的长效治理和根本治理。
(一)物态文化层:以“自主研发”增强网络空间治理技术支撑能力,构筑坚实可靠的物质文化
从物态文化层出发,进行网络空间文化治理,首当其冲的是要重视信息技术的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秘钥”。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在信息保障的基础之上,既要充分运用现有技术,又要放眼长远,占领未来网络空间发展的技术高地。对于网络空间的颠覆性技术,诸如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新型互联网接入、太赫兹技术量子信息、神经形态芯片、生物芯片等,要加强顶层设计,牢牢掌握主动权、主导权。对于网络空间的基础性技术,诸如核心芯片、操作系统等,要咬住不放、攻坚克难。总的来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将呈现四大特征。一是泛在性。互联网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任何物都能顺畅地互联,从过去的机器互联、人机互联、人人互联向万物互联发展。二是智能化。人工智能广泛应用,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理解、机器人、自动驾驶等将逐步走入生活。三是颠覆性。量子信息、神经形态芯片、区块链等颠覆性技术快速迭代,一旦全面投入生产生活实践,将对网络空间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四是融合化。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物、能源、材料等领域交叉融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
伴随着新技术新应用的日益深入,新的网络空间现象将会不断产生,多元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会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网络空间治理需要迅速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新技术手段和工具,打造灵活治理、协作治理、创新治理的新型治理模式,构筑和谐稳固的网络空间文化秩序;另一方面,推进实施技术管网治网,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内容监测预警、引导调控、综合研判、应急指挥和管控处置能力,办好用好信息技术平台,全面提升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技术系统建设的水平。一言以蔽之,信息技术作为网络空间物态文化层,对于加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们必须抢抓新的历史机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实现弯道超车,切实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
(二)制度文化层:加快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构筑良法之治的制度文化
从制度文化层出发,以文化治理网络空间,就是要加强网络空间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其公共领域特质决定了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且必须遵循法治之路,坚定选择法治模式[12]。首先,加快互联网法制建设,使网络空间治理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专门制定完善了《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近百部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专门立法和其他立法相结合、涵盖不同法律层级、覆盖网络空间治理主要领域和主要环节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但是,问题导向下的网络空间治理在顶层制度设计和基础法律法规制定上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被动跟进、应急出台的现象,造成网络空间立法缺位甚至空白的问题,使得互联网法制建设缺乏主动性。比如,《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既是被动跟进、应急出台立法实践的产物,也因自身框架结构设计问题而受到关注。下一步,需要主动适应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从网络空间的本质特点出发,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力争让互联网法制建设走在问题的前面,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其次,依法加强治理,规范互联网传播秩序。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空间执法,支持网信部门敢于“亮剑”、公正执法,为敢于担当者担当,特别是对网络空间文化垃圾,应坚决及时处置。各级党委政府要敢于站在风口浪尖上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敢于在关键时刻站出来,带头支持严格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空间司法,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适时在检察、审判机关推广设置互联网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力量。再次,要强化法治思维,营造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良好生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遵守网络管理法律、维护网络管理权威的氛围,引导广大网民树立法律意识,理性认知社会,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有害和不良信息,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行为文化层:引导规范网络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构筑健康理性的行为文化
网络空间秩序主要是针对网络空间上的行为而言。那么,行为是如何被规范的呢?布尔迪厄创设了行为的文化理论——习性。所谓习性,是指可持续的、可转换的倾向系统,倾向于使被结构的结构(structured structures)发挥具有结构能力的结构(structuring structures)的功能,也就是说,发挥产生与组织实践与表达的原理的作用,这些实践与表述在客观上能够与其结果相适应,但同时又不以有意识的目标谋划为前提,也不以掌握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须的操作手段为前提[13]。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人的交往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技术性特征,换言之,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提升直接影响到人们的交往空间和交往过程,大大提升了交往效率。但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深刻变革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同时,不断发挥出对人的社会行为的技术性规训作用,使得人异化为技术的工具,从而偏离自我的本质。即人在利用技术扩展自我交往空间的同时也不断被技术所掌控。从行为文化层维度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首先,需要我们秉持“理性”的精神,深刻把握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在技术性的交往实践过程中保持人的独立性,真正使得人的交往实践成为“自由自觉的活动”。其次,网络空间中人的交往行为体现出较强的交互性特征。在这一交互过程中,多元化主体以更加平等和自由的状态参与到网络交往行动中来。然而,由于网络中行为主体带有明显的隐蔽性,行为结果具有明显的责任消解性特征,非理性的行为表达就越发凸显,以至形成某种带有消极意义和负面效应的网络行为亚文化。这种亚文化的形成往往以反叛的姿态消解传统意义的、理性的交往结构,严重影响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需要在行为文化层面上对之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培育网民良好的上网习惯和行为习性,自觉远离越轨性的网络行为。最后,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并非孤立的,而是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网络空间具有自身独特的运行特点和规律,但它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社会性空间形态,是现时社会空间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的延伸和拓展,社会性才是其根本属性。人们的交往方式和行为特点既具有网络化特征,又反映一般性的社会行为特征。具体而言,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和方式,往往直接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是现实社会关系和结构在虚拟空间的体现。与此同时,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也会向现实社会蔓延,最终以现实意义上的社会问题表征出来。因此,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需要真正把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规范和培育健康理性的交往行为文化。
(四)心态文化层:以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空间治理过程,构筑积极向上的心态文化
如前所述,心态文化层主要包括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审美情趣等因素。其中,价值观念是心态文化层最深层的要素,对其他要素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以文化治理网络空间,重在从文化的核心层——心态文化层出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其内容供给、传播实效、服务机制、治理方式。首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加强网络空间的内容供给。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对网络空间的内容供给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写稿机器人、智能推荐算法等新技术广泛运用导致出现许多新的供给形式。面对新情况新要求,迫切需要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等环节中,用核心价值观驾驭算法。此外,还可精心组织实施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上传播等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数字化转化,不断发展、继承和创新社会精神财富。其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升网络空间的传播实效。如今,网络空间的传播流程、传播技术、传播范围、传播效果都发生了颠覆性变革,迫切需要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新的传播形式之中,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创新。要增加网络空间内容传播的“广度”,加大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宽带中国”“智慧中国”工程,努力普及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卫星网络,为生活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网络服务,努力消除“数字鸿沟”,在网络空间传播环节充分体现自由、平等。要增加网络空间内容传播的“深度”,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伴随着新兴媒体的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主渠道。要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必须坚持移动优先的发展战略,建好移动传播平台,牢牢掌握传播主阵地。要提升网络空间内容传播的“高度”,借助新媒体应用推动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积极宣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再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抓手,完善网络空间的服务机制。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空间内容有积极健康的,也有消极腐朽的。因此,要始终坚持趋利避害的原则,大力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深入开展“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的中国梦”“争做中国好网民”“网络社会组织同心圆工程”“网络公益工程”等网络空间主题文化活动,强化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身边好人等典型示范引领,将教育和服务融为一体,提升网络文化的认同度,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复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归,塑造网络空间的治理方式。在立法环节,使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在执法环节,坚持文明公正执法,坚决铲除网上造谣欺诈、攻击谩骂、诚信缺失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空间文化。在司法环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办理互联网案件,确保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在守法环节,加强对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持续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作者:邓海林,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1]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国信息安全》2016年第1期。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1~42页。
[3]习近平:《习近平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文艺界社科界委员时强调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 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人民日报》2019年3月5日。
[4]Panayotis A. Yannakogeorgos,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National Security”,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Studies Quarterly, 2012, p.6.
[5]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6]人心秩序也可以称为“性情气质”,舍勒将它描述为一种体验结构,作为世界的“价值等级秩序”的基石。
[7]李春华、宁波:《当前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的三个着力点》,《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7期。
[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5页。
[9]周谨平:《社会治理与公共理性》,《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1期。
[10]Fred D’Agostino,Gerald F. Gaus, Introduction: Public Reason: Why,What and Can ( and Should) It Be//from Public Reason, Fred D’Agostino,Gerald F.Gaus,ed(s) ,Dartmouth: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8, pp.1~72.
[11]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页。
[12]徐汉明、张新平:《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13][美]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116~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