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眼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意义重大。今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政府工作总体要求中,又特别强调了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首先要把“平等”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平等”的基础。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总体要求中,确立了产权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就“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专门作了规定,提出“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关于产权平等保护也是随后颁行的《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其中,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一规则对于社会经济交往的主体行为及财产权益保障具有普遍的引领、指导价值。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这一规定将成为民商事交往中各类主体“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产权平等保护还必须坚持“全面保护”。《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与此相对应,《民法总则》关于财产权利范围作了重大突破,在原有的四大财产权之外,特别规定了股权与其他投资性财产权利、数据及虚拟财产权利等直接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财产权条款。就此而言,这种规范模式更加贴合《意见》关于“全面保护产权”以及“产权知识系统”架构要求,更切合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时代主题,亦为产权平等保护的切实兑现奠定了逻辑基础。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要把公平公正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公平公正是衡量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公平公正是法治的基本内核,立法应当确立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执法、司法必须坚持权利平等和执法、司法公正,有效防止执法、司法腐败,并建构制约腐败,体现公平公正的多种程序机制。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各项规则、程式的切入。只有公平公正的机制得以建构,市场主体及交易行为的信心才能得到树立,秩序才能得以维持。
就主体权益而言,公平公正意味着在规则适用时不得作任何歧视性、偏向性判断或处置;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转换为民商事交往的主体身份如公司法人、合伙组织及其他投资性机构,则应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处于平等地位,遵守相同规则,公平承担法律设定的责任。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最具代表性的十大法治事件之一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张文中无罪”。最高院依法纠正了原判决把企业一些不规范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偏向性”裁判错误,依法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主体的财产权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张文中案的改判,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依法公平公正保护产权、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执法、司法机关在程序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这一法治精神,公平公正保护各类财产权益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要重视执法、司法操守,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涉产权错案防范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存在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只有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才能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才能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为市场交往和主体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要将诚信和公序良俗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当下社会失信问题备受关注,在行政层面政府推出多部门联合惩戒失信的制度,法律中的诚信原则确立并倡导主体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针对政府行为提出了“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的政策要求,强调产权保护要充分贯彻诚实守信精神。政府和市场主体都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尤其是在触及民生建设、公共资源利用、资本运作、对外招商等领域,政府部门、社会交往主体均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以换届、法定代表人更换等理由违反先前的合同约定或承诺。反之,违反诚信原则往往导致企业、投资人受到严重的财产损失。
“公序良俗”要求市场交往、政府管理均应遵从执政党和国家的公共秩序要求以及善良社会风俗。一般而言,在法规比较原则或存在空白的情形下,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权益条件下,积极援用公共秩序要求、本区域内各类习惯进行市场交易和管理。就财产权益而言,许多财产权益纠纷涉及政策性因素或市场交易习惯,为衡平、保护财产权利主体不同的权利要求,需要通过行为人及裁判者主动关注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与各类交易习惯,以衡平当事人财产权益,切实平等保护主体的财产权利。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眭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