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见义勇为的行为,哪些人可以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一)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以及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二)公安机关所属部门在办案、巡逻或接处警等工作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主动向行为发生地派出所举荐,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见义勇为没有举荐人、申报人的,行为发生地派出所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后应当调查核实。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线索以及身份证明、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举荐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举荐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重点查清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面临的危险程度等主要事实。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对事实清楚,不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见义勇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没有从天而降的英雄,只有挺身而出的凡人。”对他人处于危难之际,勇于冲上去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我们应该给予尊崇和奖励。
严红兰 沈蕾/文 于晓/制图 陶蓉 实习生(黄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