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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寻求监察体制改革的政治生态支撑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 朋   2018-02-07 07:29:00
监察体制改革是继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之后的又一创举。正如省委书记、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娄勤俭所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总体要求、强化责任担当,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搞单兵突进,而需要树立系统性思维,优化整体性设计。这既是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情况的基本经验,也是当前推动有关工作必须注意的重点问题。在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里,政治生态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支撑因素。实践证明,良好的政治生态能为监察体制改革凝聚共识、扫清障碍。因此,在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应从多方面为其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支撑体系。

  监察体制改革是继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之后的又一创举。它瞄准实现党内自我监督与国家机器监督的有机融合,力求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因此,被看作是探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破解历史周期律的有效途径。正如省委书记、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娄勤俭所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总体要求、强化责任担当,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搞单兵突进,而需要树立系统性思维,优化整体性设计。这既是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情况的基本经验,也是当前推动有关工作必须注意的重点问题。在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里,政治生态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支撑因素。实践证明,良好的政治生态能为监察体制改革凝聚共识、扫清障碍。因此,在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应从多方面为其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支撑体系。

  构筑稳固的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的过程中,法治既是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也是重要保障。对于政治生态来讲,法治同样是重要一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实践经验反复证明,法治不仅是醇化政治生态的基本点和有力凭借,也是衡量和检验一个地区政治生态优劣程度的显示器和必备参照。没有一个好的法治环境,政治生态建设终究是空中楼阁。就监察体制改革而言,其法治要素支撑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确保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关职能的有效衔接。根据既有设计安排,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检察院原有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将一并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此时就需要对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职能衔接作出有效设计,特别是要看到作为执法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主要是行使调查权,不能越俎代庖行使检察院的批捕和公诉权。也正如此,中央和省委要求改革工作要系统设计、整体推进。二是完善纪委、监委两大机关内部的纪法衔接。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不仅要处理与司法机关的职能衔接问题,还要正确处理与纪委的对接问题。这里可以借鉴北京的成功试点经验:根据案件性质及监察对象身份的差异,分别采取同步立案、先执纪审查后依法调查、先监委依法调查后纪委执纪审查等方略,力求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的有机融合。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舆论历来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好的舆论是顺利推动各项工作的助推器,因而,也构成政治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反两方面的诸多经验表明,良好的舆论氛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就会面临巨大阻力,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客观而言,对于监察体制改革,当前很多人并没有形成清晰、全面、准确的认知,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因此,亟需形成报、刊、网、端、台、播等一体式的宣传网络,从多角度多层面阐释宣传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刻背景、主要内容、内在逻辑等基础问题,以在全社会凝聚推动监察体制改革的广泛共识。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过程中,重点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通过舆论宣传,引导人们充分认识到,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深刻总结管党治党经验教训、准确研判新时代反腐败斗争规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的必经之路,更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释放出以党的自我革命带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变革的强烈信号。因而,对于这项重大改革,任何人都应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强化使命担当,给予积极支持。二是排除错误认知。监察体制改革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既有成绩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其着力点是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突出问题,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覆盖。也就是说,它是力求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融合、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协调并进、“纪律之笼”与“法律之笼”的无缝对接。

  形成强有力的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有效、有力的自我监督是良好政治生态的表征。监察委员会在对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的同时也必须思考谁来监督它自身的问题,否则就会出现“灯下黑”。因而,在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形成有力的自我监督,让监察委员会自身体会到监督,时常受到约束。这既是深刻经验教训,也能增强人们对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心。但是,在理解自我监督的时候,不应狭隘地以为就是仅仅在监察委员会内部建立内设机构实施监督,还应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积极作用。因为,监察委员会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因而,从广义上看,人大监督对它来讲也是自我监督。这是一个权责一致、有机融合的监督链条。

  (作者为江苏省社科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副研究员)

标签:体制改革;政治生态;监察委员会;公职人员;舆论氛围;法治;设计;系统工程;工作;司法机关

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