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润州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提醒公众: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介绍,2020年10月2日19时45分左右,张某宇驾驶张某燕名下所有的微型轿车,在润州辖区某路段(该路段西侧有被告张某金停放在该处的小型轿车)行驶时,与沿该道路相对方向骑行的原告杨某(后座搭载查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某、查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张某宇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某违反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金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查某无责任。
因张某宇驾驶的张某燕名下的微型轿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张某宇和张某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损失1500元。
法官释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判决。(润萱 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