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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2022-04-25 10:34: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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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扬中法院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在线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记者获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扬中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

2021年8月6日20时左右,刘某在家中与女友吵架,为发泄情绪将客厅内的一张重约10公斤的电脑椅从15楼住所扔下。电脑椅砸到该栋楼北侧走道上损毁,砸落位置距离正在此处散步的市民林某9米远。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刘某自归案后至庭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曾受过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法院方面表示,本案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以上判决,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部分人对高空抛物的后果不以为然,认为将物品随手扔出窗外只是“一件小事”。但实际上再细小的物件,一旦从高处坠落,就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还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对于能够查明实施抛物的行为人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邵倩雯 刘健秀 朱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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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