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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回帖侮辱人并附上照片 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2022-04-14 11:43:00  来源: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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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情感网帖后,感觉非常气愤,回帖还辱骂了当事人,并附上了照片。当事人要求删帖,回帖者不予理睬。沟通无果,被骂者一纸诉状将回帖人和发帖网站运营商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删帖、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律师费。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2021年6月份,某网站发布了一篇标题为《男子与小白秀恩爱,另一与他交往的女子小青咋办?》的网帖,内容为男子与小青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小张看后,非常气愤,于是在该帖下面回复侮辱性语言并附原告小白照片。小白发现后,要求小张删帖,但小张未予理睬。因多次沟通无果,小白一纸诉状将小张和网站运营商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删帖、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律师费。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事情发生后,因小张不肯删帖,小白自行联系找到负责网站运营的某网络公司,要求其对上述回帖进行删除。网络公司之后删除上述回帖中所附原告照片。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就其所享有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的综合性评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发帖中负有使用文明语言、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洁净的义务,不应出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身攻击言论。被告小张在未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在某网站上回复对原告的侮辱性语言并附原告照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小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涉案侵权言论系在某网站上进行传播, 而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被告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某网站上进行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小白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属于原告因被告小张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小白主张被告小张支付律师费4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某网络公司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在收到原告要求删除网帖的申请后,已经及时删除了针对原告的照片。虽然某网络公司未对所有回帖进行全部删除,但根据回帖内容来看,删除照片之后的内容并不指向原告,故可以确认某网络公司已经尽到其法定义务。因此,被告某网络公司并未构成侵权,对原告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小张回帖行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白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网站运营商收到小白删帖申请后,已对回帖进行了处理,其并不构成侵权。于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白的部分诉请,小张需进行道歉、赔偿。

记者 谢勇

通讯员 吴未未

短评

网络发言也得知法守法

贺莺

互联网时代,许多网络用户凭借着互联网的隐秘性,抛弃了其在现实社会中真实身份的约束,在朋友圈、论坛、贴吧、微博等网上大肆发表伤害性、侮辱性的内容,这些造谣之言肆意侵犯着互联网的每一寸土地,给他人的声誉、生活和健康的网络环境,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许多“网络暴民”在互联网上,用言语恶意中伤他人,散播谣言,在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之后,甚至依然可以逍遥法外,仿佛一切没有发生,这真切地表现了网络造谣的违法成本之低。

通过本案可以让网民们知道,互联网并不是法外逍遥之地。《民法典》颁布以后,司法机关加大了针对恶意传播网络谣言的惩罚力度,希望每位网民都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环境,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的使命。每一名网民应谨言慎行,知法守法,切不可逞一时之能,泄一时之愤而对他人进行不当评论,侵害他人名誉。如果使用侮辱性言论贬低他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还侵害了他人名誉,行为构成侵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标签:原告;网络公司;被告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