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团伙的“帮助”下贷款买车,提车后立马转卖,应还的贷款却置之不理!直到被警方抓获,涉案的陈某才意识到:所有的购车手续用的都是自己的实名。
镇江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贷款诈骗案近日一审宣判,骗取车辆贷款的陈某及马某,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车提走了,
车贷不还了
“我是来报案的,有人到我们公司贷款买车,车子提走后贷款不还了!”邱先生报警时说。他在丹阳A品牌汽车专营公司担任销售。
2020年6月初,邱先生接到了镇江A品牌汽车专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的电话。他得知对方手上有个客户但对方公司没有现车,想将单子介绍给自己。“各个门店之间某款车的销售价格和库存有时会有差异,所以我们销售人员经常会相互介绍客户买车。”了解情况后,他立即同意了。
“当时我们算下来车价是18.79万元,保险费用7000多元,客户准备贷款12.5万元。”在收到买车人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后,邱先生便通过公司系统上报了金融审批贷款。当天下午,贷款审核通过。
几天后,邱先生在店内接待了客户陈某,后者缴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保险、临时牌照等一系列手续。随后,邱先生将资料提供给金融公司。12.5万元贷款放贷完成后,陈某便将车提走了。
6月下旬的一天,邱先生得到消息:陈某骗车贷,车子已经被卖到外地。邱先生登录系统后台查询发现轿车正停放在河北石家庄的二手交易市场后,马上报了警。
连买两辆车,
到手就卖
警方介入侦查后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用“买车—骗贷—卖车—分赃”模式敛财的犯罪团伙。陈某俨然是团伙实际操作的“一杆枪”。
检方介绍,陈某今年43岁,小学毕业在家呆了几年便开始“跑江湖”。在此过程中认识了马某,后者长期帮人办理信用卡业务,对于“车贷”“美容贷”等贷款业务也有所涉足。
2020年5月,由于手头较紧,陈某向马某表达了贷款的想法。“当时她告诉我可以在她那里做‘车贷’,就是去贷款买车后,偿还一个月贷款后,后面的贷款就不还了,而贷下来的款项中会分给我一定的好处。”即使明知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面对真金白银的诱惑,陈某还是同意了。
“之后马某就把我介绍给了一个成都男子……嘱咐别人让我干什么,我就照做,别的事不用管。”在成都后,陈某获得了一份伪造的收入证明,还做了征信报告。“伪造完这些材料后,成都男子又把我介绍给了两名石家庄的男子。”三人碰头后又马不停蹄地来到了江苏盐城。
“第二天,一名石家庄男子带我去了附近一家银行,并拿出10万多元现金存进我的银行卡里。”紧接着,在盐城一家A品牌汽车4S店,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辆20余万元的SUV汽车,贷款12.1万元。首付、保险等费用均通过银行卡里的10万余元缴纳。在丹阳的A品牌汽车4S店,他们购买了一辆价值18.7万元的轿车。
买的车都被开到了山东,陈某按照两名石家庄男子的指示先后上了牌照。“之后我们又开车到了石家庄,他俩在那里把这两辆车都卖了,车卖了之后他们也就把我甩了。”
车辆处理完毕之后,陈某联系了马某,后者分两笔转给他3.5万元。他也按照事先约定,为这两辆车还了第一个月1.2万元的贷款。
出面的被抓,
其他人员尚未到案
第二期还贷日很快就到了,应还的款项却迟迟不到位,陈某也联系不上,汽车公司很快报了警。由于购车手续均系实名,陈某很快被抓获归案。根据他的供述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信息,警方不久便找到了马某。
马某到案后交代,自己在微信好友“张先生”那里了解到了“车贷”业务。“我早就知道他们是想让陈某贷款然后不还,所以我还跟陈某说了不还贷款的后果,但他说无所谓。我也有侥幸心理,觉得他们违法犯罪应该找不到我。”马某说。
案件移送后,丹阳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张先生”等一伙人的作案过程极其隐蔽,没有发现任何可以核实身份的信息,导致团伙其他人员尚未到案,目前正进一步追逃。
陈某、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233917.03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结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丹阳市检察院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支持。
检方还告诉记者,案件判决后,丹阳市检察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部分金融机构贷款审批审查不严、部分地区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刑事风险提示函。
(林嘉欣 李文浩 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