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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21-01-19 10:19: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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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自1月1日起,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调整后,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2%-1.9%,用人单位原费率浮动周期自1月1日重新计算。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市区用人单位按行业划分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参保单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工程总造价的0.9‰。

据了解,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下次调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一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80%;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均为零的,或者上一浮动周期内发生率为零且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根据办法,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2020年,市区工伤保险参保32.46万人,同比增加0.99万人。全年减免工伤保险费9193.36万元,惠及市区用人单位1.39万户。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849万元,支出17243万元,累计结余14463万元。 (王翔 朱丽娇 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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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慰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