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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法院审理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
2020-11-13 12:16: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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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徒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王某通过快递方式运输“K粉”992.84克,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秦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云南省临沧市受人委托邮寄毒品至广东省清远市,并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王某为占有该毒品,先将一电脑显示器从云南邮寄至广东,后将藏有毒品的另一电脑显示器邮寄至其家乡江苏省泰兴市。此前,被告人王某告知其朋友秦某欲从云南捎带毒品给他。2020年1月6日下午,当王某得知其邮寄的毒品到达镇江市丹徒区后,遂纠约秦某驾车前往快递部领取。

二人赶到快递分拨站后,秦某在车上等候,王某下车领取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2袋计992.84克。经鉴定,两份毒品样本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俗称“K粉”,含量分别为43.7%和62.8%。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秦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秦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秦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仲佳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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