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但过去新闻里呈现更多的还是犬将人咬伤的案例。那么,如果犬没有直接咬人,而是“把人吓到了”,犬主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京口法院京口工业园区巡回法庭调解的一起因犬未拴犬绳,吓到9岁女童致残的纠纷案件。经调解,因为自己养的犬只吓到了孩子,犬主承诺赔偿共计11万元。
2018年4月3日早上7时30分,家住谏壁某小区的刘女士送9岁的女儿小月月去上学。在下楼时,楼下邻居王某家的犬只突然从虚掩的门内蹿出,小月月受到惊吓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膝盖受伤,送至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胫骨髁间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月月的伤被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刘女士与邻居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中,王某承认自己出门未拴犬绳且未将家门完全关闭,导致小月月受到惊吓从而受伤。京口工业园区巡回法庭的调解法官胡绪美认为,小月月在正常下楼过程中,王某饲养的犬只突然蹿至面前,而小月月并未故意逗弄犬只,也没有其他重大过失,对其自身所受伤害没有过错。王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并未系好犬绳,最终致使小月月受惊吓后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经双方调解达成共识:王某赔偿小月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1万元。(曹浏 范海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