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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区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意见出台
2020-04-14 08:59: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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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网讯 近两年来,因精装修引发的维权问题时有发生。经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会签,《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13日正式发布。由此,镇江成为继南京、南通、常州之后,江苏省第4个出台精装修房管理办法的城市。

意见分为七大部分,分别从全装修住宅工程建设程序、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管理、参建各方责任、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全装修住宅施工过程管理、全装修住宅交付及质量投诉处理、政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加强我市新建全装修住宅监管工作进行了规范。

装修价格应经第三方评估

全装修工程应随住宅主体工程一并同步设计和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监管、同步交付,实行全过程监管。

全装修住宅申请价格备案时,毛坯部分和装修部分分别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装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装修部分的价格评估报告。全装修住宅销售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中的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销售单位在售楼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需公示和标明装修内容、材料等级等,其中主要材料及洁具、家具、橱柜、电气设备应标明品牌、型号(货号)等,并在样板间展示。如工程周期较长,所订购产品因厂家原因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可在买卖合同中就此类可能产生的变化约定处理方式,但不应使用“高级”、“优质”、“同等档次品牌”等模糊性表述。同时将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并公示。

向购房人开放“3类样板”

全装修住宅工程在销售和施工前应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需分别制作材料、设备样板展示区、工艺样板展示区和交付样板展示区,并向购房人开放: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合同在现场设置材料、设备样板展示区;

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在现场制作工艺样板,工艺样板主要包括施工工艺和质量,工艺样板在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后方可开展交付样板间(套)施工。

建设单位需在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完成交付样板间(套)的制作,主要的销售户型按照不同的装修风格、标准应分别制作一套全尺寸交付样板间(套),且鼓励在工程实体内设置。交付样板间(套)作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装修相关约定的执行标准,须真实反映全装修住宅内容和装修质量,交付样板间(套)中不得添设任何合同之外的装修内容和家具、设备、装饰品等。交付样板间(套)如需拆除的,应保留至最后一批实际交付日期3个月后方可拆除,拆除前应留有影像资料。

强化全装修施工过程管理

全装修住宅工程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具有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验收,查阅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相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验收或见证取样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严禁使用,监理单位应形成相应退场记录。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和功能性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对全装修住宅进行竣工验收。

全装修住宅质量投诉处理

建设单位应在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部门,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受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予以公示,及时处理购房者合理诉求。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项目、方式、期限和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对确属设备本身质量等问题引发的投诉,应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处理。

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全装修住宅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抽查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全装修工程实体质量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监管,同时加强对装饰装修材料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全装修住宅的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在全装修住宅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参建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对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开始实施,各市、区可参照执行。方良龙李溟辛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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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