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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走”露天堆放煤矸石 男子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2019-10-21 09:15: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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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网讯 “我已经退赃了,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在法庭上,被告人朱某某替自己辩解。昨日,笔者从丹徒检方获悉,财迷心窍的朱某某涉嫌盗窃罪,经检方公诉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1月21日晚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人盗运煤矿煤矸石。办案民警赶赴现场,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依法传讯。

  “煤矸石是煤矿产生的废料,我看一直在山上废弃着,以为没人要了,就安排人用挖机和货车拖了一些,卖给他人用于铺路等换些钱。”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朱某某先后3次通过雇用货车、自己开挖机装车运送的方式,“捡走”煤矿厂外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共计344.12吨。

  朱某某以为这些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是废品,可以随意“捡走”,可没想到其实这些煤矸石并非“无主物”。根据民法规定,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指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

  经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涉及的煤矸石系当地煤矿厂所有,虽然露天堆放但并非煤矿厂已经丧失对其的所有权,其仍然为“有主物”,且属于国有资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9月17日,丹徒检察机关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提醒,对于物品的归属问题,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纠纷。很多案例都是行为人主观认为是“无主物”,后私自将其占有或者不按照规定归还给所有人或者上交给国家,最终导致行为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高玥 王运喜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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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