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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认罪,卷宗上姓名却“同音不同字”
2019-10-21 09:11: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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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网讯 “我承认,1996年,我因盗窃一辆三轮车和一台电焊机入狱服刑两年三个月。我不认识字,没仔细看材料上的名字是不是我的,就直接画圈摁手印了。”在镇江市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在承办检察官讯问下,最终承认了23年前他曾有过犯罪前科的事实。

  2018年7月29日晚,徐某甲乘坐其侄子驾驶的车辆回家,途中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纠纷并出手殴打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轻伤一级。

  今年5月20日,该案移送至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时发现,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徐某甲曾供述自己在上世纪90年代受过刑事处罚并被劳教过,但在卷宗中无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徐某甲的前科情况,准确量刑,案件承办检察官对徐某甲进行了首次讯问。根据徐某甲的供述,丹徒检察机关要求公安侦查机关依法从案发地人民法院调阅当时案件刑事判决书等材料。经审查,依法调取的材料所记录案件特征、案情细节与徐某甲供述完全一致,但材料显示的被告人姓名竟是徐某乙!

  两个名字是否同一人,徐某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前科犯罪事实?成为该案件精准量刑的关键。为进一步排除疑点,承办检察官联系徐某甲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证,了解到徐某甲名字一直未更改,也无曾用名。

  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卷宗进行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识字,且徐某甲和徐某乙两个名字音同字不同,姓名不一致极有可能是当时办案人员笔误导致。6月20日,检察机关对徐某甲依法进行了第二次补充讯问,固定完善了徐某甲23年前犯罪前科事实证据。

  9月5日,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徐某甲提起公诉,同月30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认定徐某甲具有犯罪前科的举证材料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王运喜李晴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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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