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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边“捡走”一个石条竟是明朝的 市场价2万元!
2019-08-22 09:24:00  来源:金山网  作者:王运喜 朱永权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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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呜呜呜……”急促的警笛声打破了山村的寂静。根据群众报案,1月25日,嫌疑人杨某某在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随同公安一起“带走”的还有一根长约3米的石条。1月28日,同案犯管某某、卢某某相继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走,一起去拖个东西,我在大门口”,今年1月23日0时30分左右,正在自己大理石厂水塘抽水的管某某接到同村好友杨某某发来的一条微信,看完后二话没说便叫上卢某某一起上了杨某某的车。

  车子开了好长一段时间,管某某耐不住性子,问杨某某:“我们拖什么东西?非要三更半夜去,是不是违法啊?”杨某某不屑一顾地说:“一个石条子,做过门石正好,这个犯什么法,在荒地的水塘边,估计是没人要的!”于是3人连夜将石条运走放到管某某的大理石厂。没想到,还不到3天时间,买家还没找到,等来的却是公安民警。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杨某某“捡走”的石条,通高约3米,截面0.28平方米,白矾石质地,由柱头、柱体、柱脚组成,柱头为半球状浮雕荷叶形,柱体顶部四周装饰变形莲瓣纹,边角呈圆弧角,柱体下端一侧有一长方形槽,系明代石门柱构件,属于村生产队所有,市场参考价为人民币2万元左右。

  此案移送至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管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10日,经法院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六千元;以盗窃罪判处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王运喜 朱永权 范海罡)

标签:盗窃罪;缓刑;有期徒刑
责编:陈奂旭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