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9日起,我市取消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购药“必须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历》”这一规定。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正常购药时,需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经药店人员核实确系持卡人后即可配药,无需再携带和出示《医疗保险证历》。
此外,对因行动不便等原因确需由他人代为购药的,除携带购药人社会保障卡外,代购人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并配合药店做好代购人身份证号、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在购药发票上签名备查。每名购药者每天限代购代配1人。(吴玉莲 马红 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