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女子要求撤销前夫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协议合法有效
2019-01-18 09:33:00  来源:金山网  
1
听新闻

  夫妻俩离婚后,女方认为男方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背着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女方将股权转让双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法庭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主体为股东个人,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昨天,扬中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详情。

  2006年,女子孙梅同男子张凯结婚,2018年3月,张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梅离婚。

  张凯曾是中正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19.60%,认缴出资额为98万元,大路公司是中正公司的大股东,占股51%,认缴出资额为255万元。

  2018年1月4日,张凯和大路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凯将其持有的中正公司股权9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9.6%,实缴5万,未缴93万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路公司;大路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2018年4月,张凯和其他自然人股东退出中正公司,中正公司变更为大路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大路公司向张凯汇付了纳税后的实际转款49266元。

  2018年7月,孙梅以张凯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凯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背着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股份,属于显失公平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张凯和大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在该案审理中,张凯认可股权转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坝法庭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主体为股东个人。本案中,孙梅同张凯虽为夫妻关系,但张凯和大路公司均系中正公司的股东,故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且不需经得他人同意。(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王双磊 张驰川)

标签:张凯;大路;共同财产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