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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十几年圣玛瑜伽突然停业 十多天前刚搞了优惠活动
2019-01-04 09:09: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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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记者接到镇江市民朱女士反映,位于市区京谷大厦的圣玛瑜伽健身俱乐部1月2日突然停业,该店贴出通告让会员去丹徒的瑜伽馆健身。记者调查发现,房东称该公司拖欠他们房租水电费,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解,律师称消费者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十多天前刚搞了优惠活动

  朱女士告诉记者,她是这里的老会员,前几个月刚在这里办了新的年卡,价值1799元,2019年10月到期。去年12月底,会员们询问经营者和瑜伽老师2019年元旦是否放假,得到的回答都是1月1日休息一天,2日开始营业,“2日我们发现瑜伽馆闭店,门口贴出通知称停止营业,让我们去丹徒的瑜伽馆,但上面留的电话打不通。”

  朱女士称,2日她和其他会员试图联系圣玛瑜伽经营者及丹徒瑜伽馆,但电话都打不通,会员们认为瑜伽馆老板跑路了。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现场,这里已聚集了20多位会员,会员蒋女士给记者看了她于2018年12月1日新启用的次卡,每周可健身两次,有效期一年,蒋女士说,她的一位朋友在去年圣诞节期间也办了卡。

  记者看到通知上写着,俱乐部暂时停止营业的原因是房屋租赁到期,将另觅新址营业,新址选好后再另行通知,落款是元月一日,现场会员认为这是为了拖延时间。

  会员韩女士给记者看了她发给圣玛瑜伽管理者谢先生的短信,短信中韩女士称自己在2018年11月19日换了普拉提小班年卡,希望谢先生告知开班新地址、时间,如果不开业了尽快退还预缴的费用,对方回了两个字“好的”。会员们说,经营者和瑜伽老师们基本处于电话不接、短信回复敷衍的状态。会员向记者提供了其中四个人的手机号,记者现场拨打,无一人接听。

  房东称该公司拖欠房租水电费

  记者来到京谷大厦管理处,工作人员拿出了他们与镇江圣玛瑜伽美体健身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记者看到,租期一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工作人员称,目前圣玛瑜伽拖欠他们两个月的房租和水电费,共计约1.5万元,他们也在找圣玛瑜伽负责人协商此事。工作人员称,房租快到期时他们曾问圣玛瑜伽经营者是否续租,对方称“再说”。1月2日管理处上班后,经营者告之管理处负责人圣玛瑜伽不再营业。工作人员称,“圣玛瑜伽在此经营至少12年,我们也觉得很突然,房屋的钥匙还在经营者手上,他也没给我们。”

  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分局长施宇飞告诉记者,他们已经陆陆续续接到二十多位消费者关于圣玛瑜伽的投诉,每人预付卡金额在1000多元到3000多元不等,他们与该公司谢姓法人电话取得联系,对方称本周日前将想拿物品的会员名单报给他,他会抽空将门打开,让会员把物品领回去,另外他请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员的诉求报给他,他会尽量解决。

  市场监管人员请谢先生保持电话畅通,积极解决问题。施宇飞告诉记者,如果该公司联系不上或查无下落,他们会将该公司依法列入异常名录,“我们也提醒圣玛瑜伽会员,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 张驰川)

  新闻延伸

  谁来为预付卡消费保驾护航?

  金山网讯 预付卡消费问题不断,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企业是否要缴纳保证金?法律界人士和经济学家对此有何看法,记者进行了了解。

  律师: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王坤律师认为,商家拖欠产权人的租金,是商家和产权人之间租赁合同的事项,和消费者没有关系,商家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或借口推卸对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王坤说,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消费合同关系,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要看对应合同文本的约定,“这个合同以多种形式存在,比如正式合同书、协议、会员入籍申请等,这些都构成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因此要仔细查看,从而进一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王坤说,从目前来看,商家未能继续执行合法有效的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商家提出到丹徒的瑜伽馆去消费,只是表明了商家的态度,不代表消费者必须接受,消费者有权选择去或不去。如果消费者不选择到其他店消费,作为商家肯定要退款给消费者,“一次性付费是有优惠的,且有的会员已经消费,如果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都有道理的计算方式,消费者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因为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是弱势的个体;第二,导致争议的原因是商家,这样计算更有得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王坤说,消费者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相关部门:三类行业要缴纳存管资金

  预付款涉及哪些法律条文?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有关于预付卡的规定,其中提到,“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商务局工作人员称,餐饮和住宿、居民服务业、零售业三类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体户)要缴纳存管资金,但瑜伽健身类不在范围内。

  经济学家: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

  江苏大学经济学博士陈海宁认为,会员制享受批量价格,这是商家常用的手段,多出现在体育健身、美容行业,当预付费价格不能覆盖商家运行成本时,商家就亏本运行不下去了。陈海宁说,消费者要考虑价格是否与商家提供的服务成比例,天上不会掉馅饼。陈海宁说,职能部门应对大量出现此问题的行业加强监督,比如严格审批工商登记资格,避免风险,“让商家缴纳保证金、诚信记录,发生问题后加大解决力度,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相关部门要思考的问题。”(记者 张驰川)

标签:瑜伽;会员;商家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