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经同意请假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诉至劳动仲裁部门,最终公司因为规章制度没有及时公示告知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徐某几年前应聘进入某公司当会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去年9月底,他因事请假,向部门负责人递交了一份未写明具体天数的请假条后便开始休假。10月中旬,公司以他未经单位批准请假情况下自行休假、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徐某随后向公司讨要说法,认为他不知道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内容,单位也未曾向他主动提供、告知或公开公示过公司规章制度,属于非法解除。公司则认为,徐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休假,明显属于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因此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协商未果后,徐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徐某应当知晓单位规章制度,但未能出示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向员工公示或公告的相关证据。仲裁部门表示,徐某虽然构成旷工,但未经公示或公告的公司规章制度尚未完全生效,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最终裁定,某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循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请假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之一,其制定、履行、审批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同时,针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负举证责任。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徐某未经公司批准自行休假,构成了事实上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公司在举证环节未能提供有关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公示公告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润州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可通过张榜公布、发放工作手册、集中学习或者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等方式,使劳动者及时知晓有关规章制度或决定,防止在日后劳动争议举证时处境被动。(润仁 沈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