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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业绩不达标立马被辞 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2018-12-04 10:34: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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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先生入职某公司后,业绩未能达标,被公司办理自动离职手续。他提出仲裁申请后,镇江市仲裁委审理裁定,公司要求其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胡先生去年3月进入某公司任销售部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底。今年以来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他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6月他应公司要求,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在该计划中,公司给他3个月的观察期,他则承诺6月至9月期间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10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则需自行提出辞职。

  在此期间,胡先生未能完成销售业绩。9月底,公司以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为他办理自动离职手续,并收回了办公用品等。不过,胡先生认为自己不是自动离职,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市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公司与胡先生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他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于是支持了他的仲裁请求。

  据了解,胡先生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市仲裁部门表示,该公司与胡先生的约定,实际上是在他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史仲 沈春来)

标签:劳动合同;仲裁;销售业绩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