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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闹市区命案“是抢劫杀人,不是情杀”?警方辟谣
2018-11-19 17:4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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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镇江闹市区将军巷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24岁的男子赵某某。案发7小时后,镇江市区两级警方,成立专案组,并就将涉案人员抓获。扬眼、交汇点及扬子晚报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引来大量关注。

  目前,案件的相关细节,警方仍在进一步侦办中。但是,案发后不久,在镇江微信圈及民间网络论坛上,就有了命案细节的“定性”及详细披露称“是抢劫杀人,不是情杀”。19日,针对这些“消息灵通人士”披露的所谓案件细节,镇江京口警方不仅辟谣,同时警示造谣者小心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转载量很大,记者很容易就能在朋友圈及网上找到有关这一命案的“详细细节”披露,案件的“细节”被说得有鼻子有眼,帖子最后还煞有其事地说:“等待凶手的无疑是法律的严惩,但对待逝去的生命,我们是不是也该反思自己的言行?一些无意义甚至伤害逝者人格信誉问题的言论是不是也可以适可而止?”

  那么,命案本身到底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如这一网帖中所说?19日,记者看到了镇江京口警方专门就此发出的“辟谣”声明。

  警方称,18日起,镇江公安机关注意到,有网民在多个微信群组及本地论坛披露未经证实的镇江市某数码店内赵某某被害案件的相关细节。经核查,网传相关内容系杜撰情节,均为不实信息,案件侦办调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工作中,警方已依法对造谣行为开展调查工作。

  为此镇江京口警方辟谣并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尊重事实,不要以讹传讹,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对受害人及家属产生二次伤害。

  对于恶意造谣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

  【警方提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汇点记者 万凌云

标签:镇江;警方;命案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