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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2018-11-01 09:43: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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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网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昨天,记者从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处获悉,《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于9月底出台,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居民及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征收标准不作调整,单位职工征收标准由原来的3元每人每月调整为5元每人每月。

  为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办法》还在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由定额收费向按量计费的方式转变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定额收费向按量计费转变,征收标准为130元/吨,生活垃圾日产生量低于15公斤的,按照40元/月征收,其中摊点按照摊位30元/月征收。实行按量征收的范围包括部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码头、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及住宿、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照相、洗浴等行业单位。工业企业不在此范围内。

  “2001年以来,由于垃圾量的增长、处置方式的改变、人员费用的增加以及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的改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明显上升。”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处主任黄宏伟介绍,2001年主城区生活垃圾年产量约为8万吨,处理成本不足100元/吨;目前主城区生活垃圾年产量已达18.8万吨,处理成本约为290元/吨。“按量收费标准定为130元/吨,原因是多方面的。”黄宏伟表示,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来源当中,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补偿性质。130元约占处理成本290元的45%,占比不到一半,在先期价格听证会上,大多数听证代表倾向于这一定价方案,认为比较符合当前收费实际。光大环保能源(镇江)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旭莉介绍,2009年由光大环保公司建设、运营的镇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2011年9月5日正式投运时每天焚烧垃圾规模约1050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垃圾量迅速增长,2014年光大环保对一期项目进行扩建,2015年又增加了一台400吨的焚烧炉,目前公司每天的处理规模为1450吨,而垃圾实际入场量基本上已经达到了1700吨,远超负荷。

  新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不包括农村。《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部门进行了明确,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财政部门代收;建筑施工(含安装、装饰装修)单位由住建部门代收;个人由供水单位在其缴纳水费时代收;实行按量计费的行业单位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办法》要求,按量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同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垃圾数量、收费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办法》规定,除《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不得再收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此外,《办法》对特殊对象出台了优惠措施: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标准的80%收取。

  据了解,我市原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是2001年制定的,征收对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收;二是市区范围内的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计收;三是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万分之六计收。另外,环卫服务单位可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记者胡冰心 通讯员 赵亦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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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