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镇江市交警部门获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已经成为交通出行的重要隐患。闯红灯、酒后驾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这五大违法行为最为高发。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事故警情已经占了相关警情的1/3,导致40人失去了生命。在这些严重事故中,相当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典型事故1:
醉驾电动车
丢了性命还担全责
2018年2月27日1时24分,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环山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驶,来到孙家湾公交站台附近路段时,与行道树相撞,事故导致年仅27岁的陈某当场死亡。
润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孙楚表示,经过检测,陈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6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陈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综上所述,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无独有偶,2018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九华山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洞村公交站台附近时,与道路西侧路牙和树木支架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杨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和树木支架受损。最终,杨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晚上死亡。
警方表示,经检验,杨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最终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典型事故2:
行驶时速达到58千米
超速电动车撞死行人
2018年7月31日18时16分许,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九华山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山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同方向步行至路口后,跑步斜行通过该路口的王某发生碰撞,该事故导致王某当场死亡,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
警方表示,经过检测,徐某体内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过鉴定,事发前,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监控视频左侧画面时,行驶速度达到58千米/小时,属于严重超速。死者王某步行时未在人行道内行走,且在跑步斜行路口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最终,警方认定,徐某和王某的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形成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当,两人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典型事故3:
逆行、闯红灯出事故
电动车驾驶人要担责
2018年10月9日0时20分,骆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禹山路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行,至袁家门公交站台附近时,与沿着禹山路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骆某和张某两人受伤倒地,两车受损。
警方表示,经过调查,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前不久,在扬中市西来桥,73岁的老人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结果与一辆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老人不幸当场身亡。监控显示,当天下午3时许,路口信号灯显示为红灯,这个时候,郭某骑车行驶到了路口,当他闯红灯行驶即将通过路口时,一辆厢式货车横向行驶过来,因为避让不及,两车发生了碰撞,郭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目前,事故尚在调查处理当中。(戈太亮余长保张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