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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将人撞得瘫痪在床不肯赔偿 法院介入完成执行
2018-08-31 10:15: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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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网讯 因开车与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主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而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却始终不肯赔偿。近日,在扬中法院的协调下,成功执行了这场交通事故案赔偿款。

  2016年12月9日,严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三茅镇普济村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张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张某当即被送院治疗,到2017年4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构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此次事故由扬中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严某和保险公司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由于严某的机动车只交了强制险,并没有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只是杯水车薪,严某剩下的赔偿也无下文。2018年1月,张某家人代其到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严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61万余元。判决后,严某并没有履行义务,张某家人遂向扬中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从2018年5月起,张某家人将张某强行抬到严某家居住,双方矛盾激化。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上门走访两户人家。张某家人认为,张某目前五十多岁,且上有七十多岁的老父母,下有还未成家的儿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如今被撞得瘫痪在床,几乎成植物人状态,生活无法自理,对家庭来说是极大的打击。而严某则认为自己在撞了张某后,及时报警送医院,垫付了医药费,并赔偿给受害者家里一部分钱,自己是做空调维修,没有稳定的收入,没有办法再支付“巨额”赔偿款。

  经过执行干警多次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近日最终同意以40万的赔偿款达成和解。在达成和解协议的第二天早上,严某主动将40万现金送到法院。执行干警随即联系张某家人,下午就将案款送给张某儿子,并陪同去银行存储。随后,执行干警现场督促并帮助将张某和带去的物品从严某家里搬出。 (解珍瑾 范海罡)

标签:赔偿;执行;法院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