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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听说公司有年终奖 他向公司索要1.2万元奖金
2018-08-30 09:43: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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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网讯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签订协议,年底解除劳动合同,数月后无意中听说有年终奖,他反悔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奖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近日就蔡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协议后另行主张权利的案件作出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蔡某于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年底,公司与蔡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蔡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该日,并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5万元。蔡某收到费用后,双方一切问题均已解决,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要求。

  不料,该协议履行完毕数月后,蔡某听说公司发放了2017年年终奖,在向公司索要未果后,便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称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没有包含年底奖金,要求该公司支付2017年的年终奖金1.2万元。

  公司则拿出当初签订的解除协议,称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并已经履行完毕,蔡某无权再行向公司主张权利。

  市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则该协议有效。而因蔡某已在该协议中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其另行要求支付2017年年终1.2万元奖金的请求与该协议中的约定相违背,故对他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目前人力资源已经完全市场化,离职跳槽是常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会签订一份解除协议,就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但一旦签订此类协议,一方反悔想推翻之前的解除协议,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往往得不到仲裁的支持。

  市劳动人事仲裁委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上述协议时,应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慎重考虑,避免草率行事。而用人单位在订立上述协议时,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姚成 沈春来)

标签:劳动合同;协议;劳动者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