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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买感冒药能找药店退换吗?工商这样回答
2018-07-09 17:4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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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实体店优惠力度大,冲动消费后,能不能无理由退货?昨天,记者从镇江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了解到,商品千差万别,退换货规也有不同,从线上延伸到线下的“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不久前,市民许女士向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咨询,她在一家药店购买了感冒药,但回家仔细查阅药物的使用说明后,觉得所购感冒药适用范围与实际症状不太相符。可当她第二天带着小票去药店更换另外一种感冒药时,却遭到拒绝。“药品也是商品,为什么不能退换?”许女士对药店拒绝换货的做法表示不满。

  针对许女士的疑问,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工作人员解释:《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店经营药品,必须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而按照原卫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该工作人员表示,药品在被消费者买回家后,家里的环境、温度不一定适合药物存放,被消费者退回的药物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的状态完全一样,会影响再次销售。另一方面,把没有保障的药品二次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侵害的仍是消费者的权益,“只有当出售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才能退换,而且还必须要经过药师的检查,确保药品质量未受影响。因此,在药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药店可以拒绝退货。”

  对此,维权平台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前应根据自己的病症,慎重考虑所需购买的药品,不要一次性购买大量药品,避免浪费,同时要保存好购买药品的发票,一旦出现纠纷,购药发票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另外,药店也应尽到服务义务,准确告知消费者药品的具体功效、适应证及注意事项等,尤其是对一些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场口头告知消费者冷藏的保存方式、阴凉的保存方式以及常温下的保存方式等,并且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解释,同时在药店内的明显位置,应张贴“药品一经售出,除质量问题外一律不得退换”的提示,并将此提示打印在购药的发票上,以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朱婕 陈红生)

标签:药店;退货;消费维权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