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5日讯 已由业主分摊的两间活动室、4间管理用房,除一间管理用房移交外,其余5间被开发商据为己有,变成了“自产自管用房”。经过业主委员会近两年马拉松式的维权,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该5间房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原判。近日,中浩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显眼位置,张贴红色《告全体业主书》和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向全体业主报告了这一喜讯。
■ 起纷争:
业主共有房变自产自管用房
中浩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主任、今年74岁的王彩万告诉记者,位于市区黄山路66号的中浩国际广场小区,由原中浩开发公司(后更名为鑫×源公司)开发。2016年9月,他无意中看到开发商移交的房屋面积清册上标有管理用房,其中B座399号(建筑面积106.62平方米)标示的是管理用房,而他实地察看发现该房被开发商占用。
经进一步比对图纸和现场勘查,王彩万发现,不光399号,小区公寓楼E座活动室397号(27.88平方米)、497号(27.9平方米),公寓楼B座管理用房398号(55.9平方米)、498号(55.93平方米)和499号(106.69平方米),除管理用房498号已移交外,其余2间活动室、3间管理用房均没有办理移交手续,被开发商控制或挪作他用。
于是,王彩万找到鑫×源公司交涉,该公司经理张某辩称上述房屋为“自产自管用房”,与业主无关,但拿不出相关证据。
“这些房子原来是管理用房、活动室,你变更成自己的房子了,你通过什么程序变更的,你有没有产权证?我就想把这些房子查清楚。”自称自己是“一根筋”的王彩万,一边继续找开发商维权,一边跑国土局、档案馆、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收集证据,其中一张关键证据--2008年9月18日,中浩开发公司向市房地产测绘部门报备的“中浩国际广场建筑面积计算说明”显示,上述争议房产成本已由该小区公寓楼局部业主分摊。
此后,作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彩万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诉未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在小区业主支持下,2017年3月,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了润州法院。
■ 打官司:
一二审均判业主委员会胜诉
审理中,中浩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请求,将上述2间活动室、3间管理用房的管理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判给原告所有。而被告鑫×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均不是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公寓楼6间房屋在当初规划设计时就已注明是活动室和管理用房,活动室、管理用房由三层、四层公寓分摊。在竣工后的房管部门的测绘报告中也注明了上述6间房屋的性质为活动室和管理用房。审理中,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活动室或管理用房的建造成本未列入商品房的建造成本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确认该5间房产属于中浩国际广场全体业主所有。
一审宣判后,鑫×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诉争的5间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鑫×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