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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权利义务不对等 句容一企业竞业限制被判无效
2018-03-13 10:2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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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13日讯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到同类公司工作,被原单位告到仲裁部门。不料,句容市劳动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权利义务不对等。

  2016年胡某应聘到句容市某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7年1月,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内容、保密范围、竞业限制作出相关约定。2017年7月,胡某离职后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上班,原公司知晓后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仲裁庭,要求他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经审理,句容市仲裁委发现,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只约定了胡某有遵守竞业限制及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未约定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免除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责任。句容市仲裁委认为,由于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该竞业限制条款因此无效。最终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仲裁部门表示,从实际工作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往往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它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自由,依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同时,双方权利义务应约定明确,若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则视为该约定无效。(居仁 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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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