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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8年1月实施
2017-12-01 08:5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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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日讯 昨天,记者从镇江市人社局获悉,镇江出台《关于整合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居民医保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500元,年筹资标准710元。

  《意见》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婴幼儿)和本市各高校、技职院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与幼儿园儿童(包括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儿童)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持有本市暂住证,未参加户籍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在校学生)统一按自然年度参保登记缴费。

  建立破年参保和连续参保机制。新生儿、退伍士兵、各大中院校毕业生等,户籍迁入本市,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年度内参保。造成医疗保险关系停保或中断参保的,再次登记续保,须补缴停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或退伍超过6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的,须从出生或退伍之日起补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意见》统一医疗保险待遇,门诊、住院、生育以及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实行一个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基层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及其下属站)、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3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次结算。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发生的500元以上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在本市二级医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65%;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5%。在本市三级医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二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地就诊办法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医疗费用,累计达1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

  (袁增耀 叶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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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