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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主任上班时打伤清洁女工 公司被判担责7成赔偿6万
2017-11-21 09:1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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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21日讯 车间主任因工作管理与清洁女工发生争执,导致女工受伤倒地。女工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所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一天早上8点多钟,正是句容某食品公司正常上班时间,清洁女工王某像往常一样在公司车间内打扫卫生,因为打扫等问题与同在车间内工作的车间主任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将王某推倒在地受伤。

  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60天,共产生医疗费7000多元,经诊断为左腕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王某受伤后,李某给付王某8000元。随后,王某到法院起诉李某和食品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审理中,李某申请对王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为此,李某支付了鉴定费用,后王某变更诉请为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食品公司车间主任,因执行管理任务,与王某发生口角,继而推搡原告,致王某倒地受伤,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故意,故李某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担。考虑到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30%,由食品公司承担70%,于是依法判决被告食品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刘光亮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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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