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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汽车丢了行李声称价值5100元 乘客最终获赔1500元
2017-11-21 09:0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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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21日讯 乘坐汽车丢失行李,究竟该如何索赔呢?消费者张女士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到站后发现行李不见了,找到承运的客运公司要求赔偿。由于赔偿的数额差距较大,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张女士近日向市消协投诉。

  张女士投诉说,10月6日,她乘坐江都到镇江的长途汽车,按照司机的要求将行李放在客车的行李舱中。张女士回忆说,驾驶员中途停靠,让人下了车,很可能是被人错拿了。

  10月10日,双方第一次商讨赔偿事宜。张女士提出,行李箱中物品价值共计5100元左右。车队相关负责人称,张女士箱子中的物品数额较大,需要去江都汽车客运站调取监控录像。10月25日,车队相关负责人打电话给张女士,称当班的驾驶员只肯赔偿几百元。

  11月1日,承运的汽车客运公司到市消协接受询问和调解。对于张女士行李丢失一事,汽车客运公司予以认可。但对于箱子中物品的实际价值无法认定,只能适当进行补偿。

  在调解中,市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不管是双方协商、消协协调还是由法院诉讼判决,纠纷双方都必须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来证明丢失行李箱里物品价值。消费者即使有携带物品的发票,也还不能够证明发票上的物品当时就在行李箱内,因此遇上此类事件在举证上确实有困难。但是,消费者买票上车后,即与客运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负责。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客运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乘客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市消协协调,汽车客运公司同意赔偿张女士1500元。

  消协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旅客将行李交付司机托运,司机就有再将行李交还的义务。因此司机对张女士行李的丢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但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贵重物品应由乘客自行携带看管。针对张女士的情况,价值5000多元的物品应算是贵重物品了,如果旅客没有提前向司机告知,无论行李是否值这些钱,司机承担的责任,只能按照一般托运行李来算。根据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来看,免费托运的行李丢失的赔偿原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按赔偿限额执行。

  由于大部分客车在乘客上车时都没有行李存取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责任难以分清。市消协提醒消费者,乘坐汽车时,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果确有托运的必要,则无论如何必须保价,以便万一丢失时可以获得足额的赔偿。

  (陈红生 施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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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