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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困难对象可获1000至8000元救助
2017-11-17 09:1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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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17日讯 昨天,记者从镇江市慈善总会获悉,2017年冬季继续对市区低保户、“建档立卡”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8000元)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慈善温暖行动”。

  具有镇江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本次救助:1.2016年12月1日以后至今,家庭成员患癌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衰竭肾透析、心脑血管病等严重疾病手术或住院治疗,在各类医疗保险结算和慈善助医后,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仍在5000元以上,给家庭经济造成严重困难的。2.2016年12月1日以后至今,遭受火灾、车祸等意外突发事件,家庭实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影响基本生活的。具有镇江市区户籍的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户, 出现以上两种重大困难情形,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也可申请本次救助。具有镇江市区户籍的市区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1310元以下),出现以上两种重大困难情形,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或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也可申请本次救助。

  本年度已接受过市、区慈善机构一次性慈善救助,不再重复申请。

  青少年儿童白血病、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金额高于本次行动,仍按《镇江市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镇江市慈善总会儿童大病医疗慈善救助资金管理和实施办法》执行,不列入本次救助范围。

  申请本次“慈善温暖行动”救助的对象,须凭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家庭收入证明)和当期相关的诊断书、住院小结、伤残证明以及医院有效医疗费收据(其中个人支付医疗费收据必须是原件),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慈善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民政办(或慈善分会)。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被医保结算机构留存的,必须由医保机构出具医疗结算分割单。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视困难程度分别给予1000至8000元一次性救助。

  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自付医药费和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救助2000元;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救助3000元;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救助4000元;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救助5000元;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救助6000元;10万元以上救助8000元;最高救助封顶为8000元。

  低收入对象,自付医药费和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救助1500元;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救助2000元;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救助3000元;10万元以上救助4000元。最高救助封顶为4000元。(朱秋所 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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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