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5日讯 为顺利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某房产公司与施工方私下协商另行签订了施工期限、工程价款与原合同完全不一致的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后因施工方经济恶化,未能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工期顺利完工,房产公司遂以施工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金近百万元。
2015年8月31日,原告某房产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工程工期约定为总日历天365天,并约定如果工程公司未能按期竣工,须承担每天5万元的违约金。
同年9月,工程公司开始施工。12月,为顺利进行备案登记,原、被告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价款不同、工期为726天的合同,并以该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
2016年,工程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直至2017年6月,工程尚未竣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工程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向法院提交了完全相反的建设工程合同一份,证明依据合同自己并未逾期,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合同签订的过程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20余万元。(朱洁 张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