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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无照驾驶撞护栏身亡 护栏有缺陷管理方担次责
2017-09-15 11:1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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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9月15日讯 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摩托车骑车人驾车行驶中撞上护栏不幸身亡,家属状告护栏管理方。句容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市公路管理处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4月某天,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句容某路段,该路段前面一部分没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护栏,后一部分则有护栏。赵某驾车分神,未注意到前方路段设有护栏,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与护栏顶端发生碰撞。赵某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妻子李某将公路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99万余元。李某认为涉案路段的护栏端头设置在右向转弯道上,且之前较长一段路没有护栏,护栏端头的出现有突然性,不易被察觉,且前方未有任何提醒标志,因此公路管理处对涉案路段的管理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对赵某的死负主要责任。

  公路管理处辩称,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行至事发路段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通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公路管理处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公路管理处作为涉案路段金属机非分隔护栏的建设单位,设置护栏的目的和初衷是规范道路交通的运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设置上不违反分隔设施设计的相应规范,护栏设计、施工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缺陷,护栏前端有黄色标识,能够达到警示行车人的目的。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对他本人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路管理处作为案涉路段金属机非分隔护栏的建设单位,未对护栏端头进行安全处理,致使该护栏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形成安全隐患,应当认定该护栏存在缺陷,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句容市人民法院认定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处承担10%的民事责任。最终,句容法院对原告损失进行核算,判决江苏省镇江市公路管理处赔偿李某9万余元。

  (王子旗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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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