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15日讯 市民殷女士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伤,但对于摔倒的原因,殷女士与超市各执一词。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的案件。
2016年1月7日上午,家住丹徒新城的殷女士与朋友带着孩子前往当地超市购物,在追赶小孩的过程中殷女士不慎摔伤。后因疼痛难忍,殷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股骨胫骨折。殷女士住院期间进行了置换手术治疗,此次事故造成殷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对于摔倒的原因,殷女士称当时自己是被理货员上货时遗漏在地上的饮料瓶绊倒,同行的朋友可以作证,但超市员工称当时走廊上并无饮料瓶。殷女士在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超市诉至法院。
丹徒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作为超市,具有多个不同方位的监控设备,但仅提供了一份与案件摔倒过程直接相关的监控视频,且该监控视频中的摔倒细节又被超市悬挂的广告牌遮挡,致使殷女士摔倒的关键细节无法看清,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同时,因超市员工与超市具有利害关系,所作证言可信度较小,而殷女士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故法院对殷女士的陈述予以采信,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殷女士被地上的饮料瓶绊倒,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殷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追赶小孩过程中疏于观察,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最终,法院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考量,判令超市承担对殷女士30%的赔偿责任,殷女士自行承担70%的责任。
(吴安娜 刘婷婷 张驰川)